中文刷卡 >> 刷卡消费专题 >> 银行卡拒刷风波 >> “刷卡风波”暴露金融体制冲突为全社会所关注的深圳商银“刷卡风波”至今仍然僵持难解,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商业银行不敢越过央行“批复”的雷池。按说,在全国人大批准中国银监会成立之后,央行就已明确了职能范围。而就在中国银监会、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的“3号令”(《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刚刚实施两个多月后的2003年12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以一纸“批复”的形式,发布了《中国银联入网机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并宣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其实这正是“刷卡风波”的体制根源。
深圳银行卡事件争论至今,一个从根上影响商银双方对峙的重要情况或许被许多人从一开始就忽略了,那就是自2004年3月1日实施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复的《中国银联入网机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到底合不合“法”?是否涉嫌行政越权抑或涉嫌行政垄断?
而另外一个举动也必须引起大家的注意,那就是新近由深圳银行业同业公会银行卡专业委员会抛出的刷卡费率征求意见稿从开始制定到如果最终付诸实施的话,本身已经违背了中国银监会、国家发改委“3号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制定发布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第3号)的有关规定。所以深圳当地商家不予认可是完全正当的。央行涉嫌行政垄断?
据知情人士介绍,国内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是随着国内刷卡消费兴起借鉴国外经验逐步建立起来的。最初,持有外卡的人士在国内商户刷卡,商户支付的手续费率为2.5%到3%。随着国内银行卡的出现,有关人民币信用卡的刷卡手续费标准首先出现。
在中国银监会成立之前,有关银行卡的手续费率都是由央行制定的。1996年4月1日,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其中规定的信用卡交易手续费率不得低于2%;1999年3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出台,正式出现了按不同行业区分刷卡手续费的规定,手续费率最低为1%和2%,跨行交易手续费收益在银行间的分配标准是发卡行、收单行、转接中心按照8:1:1的比例进行分配。
在2003年4月28日中国银监会成立之后,银监会与央行划分了职能范围,其中对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职能应由银监会会同国家发改委来行使。因此,也就有了银监会、国家发改委于2003年6月26日联合发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3号令”。“3号令”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此前有关商业银行服务价格或收费的规定,与本办法规定有冲突的,一律废止。”
但就在“3号令”刚刚实施两个多月后的2003年12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以“批复”的形式,发布了《中国银联入网机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以下简称《分配办法》),并宣布《分配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尽管央行自己说这一《分配办法》是行业内部规定,但中国银监会、国家发改委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表示,央行发布这一《分配办法》显然是“不合适”的。
有关人士对此分析认为,首先,在职能重新划分后,央行不应再“伸手”来管理商业银行的服务价格。
第二,即使央行认为自己还有这个职能的话,对照“3号令”的有关规定来看,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属于市场调节价的范围,属于国家放开的价格,而不属于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因此,作为政府部门的央行不应该发布这个《分配办法》。
第三,假如央行认为刷卡手续费应该纳入政府管理的价格范围,却以对一个企业行为——报告一纸批复的形式来发布政策,这对于政府管理部门来说,似乎是草率和随意。如果再有别的企业为价格问题打报告,是否也以这样批复的形式出台规定?
第四,央行名义上批复的是一个《分配办法》,既然是一个分配办法,一般的理解就是一个分配比例而已,但这个《分配办法》明确规定了发卡行和银联具体的分配标准,实际上把发卡行和银联的收费价格给“固化”了,等于把价格管死了。如果真要管住这个价格,还不如干脆发一个政府的明确标准算了。
有关专家认为,从央行的这一“巧妙”之举可以看出,当惯了“婆婆”的央行囿于过去行政的惯性总是想方设法地保护自己行业或企业的利益,由此也为银联的垄断帮了忙。表面上看这是政府在规范价格行为,本质上反映了政府的行政垄断色彩。
银行同业公会无权制定刷卡费率
深圳商银双方的刷卡手续费之争,从2月27日双方的首次交涉至今,已有3个多月的时间了,尽管商家已恢复了刷卡消费,但矛盾远没有解决。不仅如此,该事件的影响大有向全国蔓延之势。
新近传出的消息说,深圳市国内银行同业公会银行卡专业委员会已制定出了《深圳市特约商户类别细分》、《深圳市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如该意见稿实施,深圳的零售业最低可获得0.8%的手续费率,餐饮业可获得最低1.5%的手续费率。据悉,该征求意见稿在得到意见反馈后,银行卡专业委员会将进行讨论和修改,定稿后向人民银行备案,然后予以实施。
深圳市国内银行同业公会银行卡专业委员会这一举动,被许多媒体都看作是商银矛盾出现的“转机”。
但对于银行方面的“松动”之举,商家方面似乎并不买账。深圳一些商场的老总就明确提出,不接受银行单方面的决定。他们认为,合同是双方的,不能由一方面做主。银行方面不能在没有听取商家意见的情况下自行制定有关细则,并单方面要求商家执行,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深圳市零售商业行业协会在对最近事态发展发表的看法中说:“我们对银联及深圳市国内银行同业公会方面不经双方谈判、磋商,甚至也不作一个简单通报的做法感到十分疑惑,是垄断?是行政命令?抑或是‘银老大’思想在起作用?”该协会有关人士表示,即使银行方面对商户进行细分,调整了部分商家的刷卡手续费,商家也不可能接受。因为垄断没有打破,随着刷卡量的增长,还会出现新的问题,可能还会出现下一轮的银商之争。
“其实,深圳市国内银行同业公会银行卡专业委员会制定刷卡费率有关细则本身就是违背国家规定的。”有关权威人士表示,按照“3号令”,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应属于市场调节价的范围,属于国家放开的价格。那么,这个市场调节价该由谁来定呢?“3号令”第九条规定得很明确: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由商业银行总行、外国银行分行(有主报告行的,由其主报告行)自行制定和调整,其他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价格。
因此,这位人士说,目前由深圳市国内银行同业公会银行卡专业委员会制定的有关细则应该是无效的。同时,地方银行或银行同业公会这样做,显然剥夺了商业银行总行“自行制定和调整”市场调节价的权利,带有又一明显的行业垄断色彩。
中国社科院金融所研究员易宪容博士表示,首先深圳银行同业公会的做法是违背“3号令”的;其次,银行同业公会关起门来自己出一个东西,难论公道,作为商家也是不会轻易相信的。
央行《分配办法》应予作废
对于央行批复的《分配办法》,一位业内人士做了这样的分析:零售行业按《分配办法》属于一般类型的商户,发卡行的固定收益为交易金额的0.7%,银联网络服务费的标准为交易金额的0.1%(这两个比例是《分配办法》规定的,不得变动),也就意味着收单机构发展商户时,不可能低于0.8%去谈,如果低于0.8%,它就无钱可赚。而按照《分配办法》,超市等类型的商户,发卡行固定收益及银联网络服务费比照一般类型商户减半收取,即发卡行的固定收益为交易金额的0.35%,银联网络服务费标准为交易金额的0.05%,两者合计为0.4%,如果收单机构的服务费为交易金额的0.1%,就出现了有些城市所谓手续费为0.5%的结果。
实际上,问题的症结恰恰就在于央行的《分配办法》把刷卡收益的大部分“固化”给了发卡银行,结果造成收单机构在服务费上与商家没有多少谈判的余地。此次刷卡事件中,深圳零售商业协会提出的普降0.5%的方案,就让收单机构无利可图,发卡银行囿于央行的“死规定”,结果造成了商银双方长时期的对峙、僵持局面。
对此,易宪容博士表示,现行的央行的“批复”实际上更多延续了计划经济体制的色彩,它出台这个《分配办法》肯定会更多地考虑银行业自身的利益,怎么会公正、公平呢?这样,不仅束缚住了个商业银行的手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竞争,实际上是由政府的行政垄断进而导致了企业垄断和行业垄断。同时,“3号令”第九条还规定,商业银行制定和调整价格时应充分考虑个人和企业的承受能力。从深圳的商银争执来看,目前银行已有松动,也说明当初央行批复的《分配办法》还没有充分考虑到市场的承受能力,或者说现在的情况已经有所变化。
所以,易宪容建议,央行批复的《分配办法》显然是越俎代庖,应该尽快宣布作废,应按照“3号令”的规定,把银行卡刷卡费率的制定权交给个商业银行总行,从而形成充分的市场定价机制。
对于银行卡手续费率多少更为合适,易宪容认为,因此,无论是从哪方面来说,商家认为费率不合理,需要调整都是正当的。
对于深圳刷卡事件,现在双方都说自己的说法合理,处于谁都不服气的僵持局面。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大家不妥协,最后结局肯定是银联、商家、银行卡消费者三输,从而损害社会大众的利益。易宪容认为,这时,政府应该站出来,让银行与商家坐到谈判桌上来,而不是僵持。也可对银行卡手续费率问题做一些专业性研究,但决不可参与其中,或通过行政的方式要求当事人做什么。而国外的情况只能作参考,因为国情的差异难以作为依据。
对于银行卡手续费率多少更为合适,易宪容建议,为了避免给对方以嫌疑,针对该事件应该有一个独立的中间机构,这个机构由有权威的独立的专业人士组成,费用由政府来支付。该机构的任务就是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对银行卡手续费率成本收益问题进行一个全面的研究与分析,向政府提供一份客观、公正、权威的报告,然后通过政府把这份报告向社会公示。这样,银行卡手续费率问题就有了一个可参考的东西。商家与银行方面就能够在这个基础上进行谈判,也容易沟通,从而找到一个每一方都愿意接受的费率定价标准。只有这样,才容易化解双方僵持的局面。
有关专家也建议,应就手续费之争举行听证会。因为刷卡手续费是多少,涉及到银行、商家、消费者三方面的利益。如果手续费不合理,费用最终都会转嫁给消费者。
北京大学法学院、天则经济研究所特约研究员丁利说,刷卡消费能够减少交易成本,对现代社会来说是一种发展趋势。所以现行的制度应当是鼓励和激励银行、商家与消费者三方合作的出现并继续下去,使刷卡消费成为一种主流。丁利认为,从节约社会交易成本、促进三方合作性交易出发,在银行与商家谈判收费标准时,银行应当做较多的让步,应该承担多一点的成本。比如在商场设立POS机,银行一次性投入可以用很多年,形成规模经济后更易降低成本。当然需要核算才能确定银行适当降低利润的空间。
有关渠道传来的消息说,在中国商业联合会《致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的公开信》发出后,国家有关部门对中国商业联合会的公开信十分重视,正在进行调研、沟通和协调。据悉,由国家发改委牵头的四部委联席协调会将在本周举行。
为使商银之争能够尽快得到解决,维护商家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中国商业联合会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代管协会和各地商业联合会(商会)、行业协会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妥善处理“商银之争”。商业企业的正当要求应当支持,但对采取“联合行动”之类的过激行为不应支持,以免造成负面影响。同时,要积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工作,引导企业通过正规渠道和正当方式反映问题;同时要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提供有事实、有数据、有分析、有建议的可行性报告,争取政府出面尽快解决刷卡纠纷。( 陈高宏/中国商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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