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刷卡 >> 银行卡综览 >> 浦发信用卡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
第六章 信用卡中心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信用卡中心的权利:
(一)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权向有关方面查询并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同时有权向征信机构提供持卡人的资信状况。
(二) 对持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欠款的,信用卡中心有权催收、依法追索并停止持卡人信用卡之使用。
(三) 对不遵守有关法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等规定的持卡人,信用卡中心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停止持卡人信用卡之使用而不必预先通知,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或人员收回其卡片。
(四) 对由于持卡人违背章程有关条款给发卡行造成损失的,信用卡中心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责任。
(五) 保留信用卡所有权即保留赋予持卡人用卡或取消持卡人用卡的权利,保留追回全部欠款(包括因催收或追索产生的费用)的权利。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工作时,可将持卡人的有关数据提供与相关单位和人员。
(六) 信用卡中心有权对持卡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并计入其账户。《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费用标准将在《领用合约》中与持卡人另行约定。
(七) 章程及《领用合约》中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信用卡中心的义务:
(一) 向申请人提供有关信用卡的使用说明资料。
(二) 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要求给予答复。
(三) 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服务;但若自上月结单后,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或信用卡中心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时,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当月账单。
(四) 对持卡人的资信数据负有保密责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包括协助国家强制机关进行司法执行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征信机构履行会员义务)。
(五) 对持卡人的还款处理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的部门规章和文件执行。一经发现持卡人的违规行为将按相关规定上报相关机构。
第七章 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六条 持卡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及附属卡持卡人)的权利:
(一) 享有信用卡中心对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质量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 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 有权向信用卡中心免费索取一年以内最近3期的对账单。
(四) 有权在到期还款日前对不符的账务进行查对。
(五) 对信用卡项下形成的外汇欠款(包括利息和费用),无论是信用卡中心或国际信用卡组织所授权的,持卡人均可依照外汇管理局规定的相关服务贸易的交易凭证,用外币现钞或外汇存款或以人民币资金购汇偿还全部或部分欠款。
第三十七条 持卡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及附属卡持卡人)的义务:
(一) 主卡持卡人应承担其信用卡项下包括主卡及附属卡发生的全部债务责任。附属卡持卡人应就此向信用卡中心承担连带责任。主卡及附属卡卡号的变更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改变债务责任的承担。
(二) 申请时应向信用卡中心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并妥善保管《领用合约》。
(三) 如迁往异地、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及电话变更、单位名称变更等,应及时与信用卡中心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 信用卡中心将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损失.
(四) 应对自己的信用卡账户情况、交易服务密码和客户服务热线语音服务密码承担保密责任,应妥善保管好自己持有的信用卡,若因自己保管或使用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五) 应按照《领用合约》的规定,按时偿还费用、利息、取现款、消费款等;不得以商户纠纷或与其它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信用卡中心款项。
(六) 若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向信用卡中心提出有关对账单的异议,则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
(七) 在境外使用本信用卡,应限于服务贸易项下支付,不得用于资本项下投资及贸易支付,也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所禁止的非法交易和行为。若发生此类交易, 持卡人应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同时,仍有义务用外币现钞或外汇存款偿还欠款。
(八) 遵守本章程(包括其任何修改和变更)和《领用合约》的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持卡人与信用卡中心的具体权利和义务由《领用合约》具体约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信用卡中心负责制定和解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本章程及其任何修改均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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