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刷卡 >> 刷卡积分活动 >> 深发信用卡兑换奖励 >> 当当卡消费回馈奖励规则(一)消费累计规则
1、消费累计周期
乙方使用信用卡的刷卡消费按照每1个月(刷卡消费金额的计算自上一月账单日前四日起至当月账单日前五日止)为一个周期进行累计。
例如:客户A的账单结算日为每月25日,则
2、消费累计范围
消费累计仅限于使用深圳发展银行当当卡(主卡及附属卡)进行的消费。持卡人在任何场所,包括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使用该卡片进行的刷卡消费均可进行累计。主卡及附属卡消费共同累计计算。但以下情形不予累计:
(1)因任何原因将通过信用卡支付购买的商品或服务退还,或因签账单争议及其他原因而退还款项者,将依照退还款项的金额扣除相应累计消费金额。
(2)持卡取现、向银行缴纳的各项费用(包括信用卡年费、利息、滞纳金、预借现金手续费及其他本合约规定的各项费用,见附录三)不予累计。
(3)通过代扣代缴方式支付的相关费用,房地产类、批发类、汽车销售类、燃油销售类、博彩类、慈善机构类、公共事业、医疗类、学校类、政府机构等类消费,及其他深圳发展银行另行指定的项目不予累计。
(4)累计金额仅针对持卡人信用额度的刷卡消费,临时额度、溢缴款或其他原因形成的超出信用额度的消费不予累计。也即,参与每月消费回馈奖励计划的累计金额以持卡人信用额度为上限。
(5)过期卡、冻结卡、已销户的卡片、丢失/失窃的卡片、有经确认的发生欺诈行为的卡片、逾期欠款经催收仍未还款的信用卡、其他有过违反我行信用卡章程及合约行为的卡片产生的任何消费均不予兑换。
(6)个别未列商户,以银行通知为准。
3、消费累计以人民币为单位。
4、甲方将于每个消费累计周期统计乙方本期累计消费回馈,并于乙方当期对账单中列明“累计回馈消费、已兑换消费回馈、剩余可兑换回馈”信息。
(二)回馈规则
1、回馈比例:乙方每期的累计消费金额将按照以下比例获得回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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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期消费金额(RMB)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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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馈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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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当网内消费累计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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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当网外消费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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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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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所有的累积消费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进行计算 注2、回馈总计金额以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数。
2、回馈兑换方式及入账时间:
(1)客户只有在消费累计周期内持卡在当当网成功消费交易,方可参与消费回馈奖励兑换,且无兑换起点限制,兑换上限为客户当期账单上所列示的“剩余可兑换回馈”。如客户的“剩余可兑换回馈”高于当期当当网消费金额累计值,则未能兑换的消费回馈奖励部分将自动滚入下一个消费累计周期。
(2)客户所兑换的消费回馈奖励将在当月对账单后五个工作日内直接划入信用主卡账户。
3、其他事项: 消费累计、回馈的举例说明:
举例一:
(1)回馈金额奖励兑换有效期为一年(自客户开卡之日起以自然年度为计算周期)。如因不符合兑换条件逾期则自动清零。
(2)信用卡账户内已兑换的消费回馈奖励仅用于冲抵当当网消费。
(3)兑换回馈奖励中产生的税费和其他相关费用,深圳发展银行不负责代扣代缴,请客户自行缴纳。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税务机关要求,我行有权代扣代缴。
客户A于2007年7月21日——8月20日(客户A账单日为每月25日计算)消费人民币30050元。当当网内消费50元,当当网外消费30000元,则当期消费回馈奖励为:30000*0.2%+50*1%=60.5元。
客户8月25日对账单显示“累计消费回馈60.5元;已兑换消费回馈0元;剩余可兑换消费回馈60.5元”。 客户所获得的50元当当网消费回馈奖励将显示在9月25日对账单。
假设1:客户A2007年8月21日-9月20日内只在当当网消费60元,则9月25日对账单显示“累计消费回馈61.1(60.5+60*1%)元;已兑换消费回馈50元;剩余可兑换消费回馈11.1(61.1-50)元”。客户所获得的11.1元当当网消费回馈奖励兑换将显示在10月25日对账单。
假设2:客户A在2007年8月21日-9月20日内消费2000元,无当当网消费交易,则9月25日对账单显示“累计消费回馈64.5(60.5+2000*0.2%)元;已兑换消费回馈50元;剩余可兑换消费回馈14.5(10..5+2000*0.2%)元”。
举例二:
客户A在2007年7月5日开卡,至2008年7月5日持卡满一年,客户2007年7月25日对账单显示“累计消费回馈164.5元;已兑换消费回馈150元;剩余可兑换消费回馈14.5元:而2008年6月21日—2008年7月20日无当当网消费。则客户所获得的14.5元剩余可兑换消费回馈将在下个消费累计周期自动清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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