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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发展银行国际卡章程

  • 作者:深圳发展银行  来源:深圳发展银行  日期:2008-6-4 15: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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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需求和业务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深圳发展银行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深圳发展银行发展国际卡是深圳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并可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使用,以外币结算的贷记卡。
    第三条 发卡机构网点、持卡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办理发展国际卡业务时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发展国际卡的功能、用途及使用范围
    第四条 发展国际卡限于在监管部门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发行和使用,可在全球VISA/Master国际信用卡组织指定的特约商户购物消费,并可在全球贴有VISA/Master标识的ATM及VISA/Master国际信用卡组织指定的取现点提取现金。
    第五条 发展国际卡卡面分别印有发卡机构标识、“发展卡”标识、VISA或MasterCard国际信用卡组织标志。如为联名卡,则还将印有其他联名企业的标识。
    第六条 发展国际卡是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消费信用等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三章 发行对象、申领条件及申领手续
    第七条 发展国际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商务卡和个人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钻石卡、白金卡、金卡和普通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和芯片(IC)卡;按是否带照片分为彩照卡和非彩照卡;按发卡币种不同分为美元卡和港币卡。
    第八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了外汇账户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授权的其他经济组织等,可凭国家监管部门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向发卡机构申请国际卡商务卡。申领国际卡的单位还必须能够合法支配外汇。同一单位可申请若干张商务卡,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或注销,申领单位承担商务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资信良好的中国居民、常住国内的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均可申领国际卡个人主卡,亦可为其配偶、亲属等指定人士申领若干张附属卡,主卡持卡人有权要求注销其附属卡。
    第九条 单位或个人申领发展国际卡,均应按规定填写申请表,且确认履行深圳发展银行发展国际信用卡领用合约,并按发卡机构的要求提供真实、正确、完整的资料。是否予以发卡、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方式、发卡种类及信用额度等,由发卡机构决定。
    第十条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应另行签订相应的合约。 担保责任为持卡人因使用发展国际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透支的本息、超限费、滞纳金及透支追索费用等)。所有担保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持卡人领取发展国际卡和密码后,应立即在发卡机构网点的ATM上或以发卡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修改初始密码,在发展国际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发展国际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负责。
    第十二条 发展国际卡有效期最长为5年,逾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发展国际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发卡机构自动为持卡人办理到期换卡,如持卡人不继续使用,应提前60天通知发卡机构。卡片有效期到期而不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发展国际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发展国际卡交回发卡机构,偿还透支本息及有关费用后,办理销户手续。发卡机构对已收取的年费不予退还。

    第四章 发展国际卡的账户及交易管理
    第十三条 持卡人在发卡机构营业网点、自动柜员机(ATM)以及特约商户POS机上使用发展国际卡,应遵守国际信用卡组织、发卡机构、收单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银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发展国际卡只限申请表中填列的申领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否则,因此而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五条 发卡机构核定信用额度的标准为:同一账户月透支余额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等值外币;商务卡不得超过发卡机构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考的单位,其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等值外币。
    第十六条 商务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商务卡账户。外汇金额超过国家监管部门规定起点的,应当经国家监管部门当地机构批准办理转汇。商务卡账户内不能存有外汇资金。
    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商务卡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等值外币。
    第十七条 个人卡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单位款项不能转入个人卡账户。国际卡外币账户的使用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个人卡持卡人使用信用额度在境内ATM取现,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在境外取现当日累计金额不得超过1000美元(或等值外币),每卡每日最多可取3次,当月累计金额不得超过5000美元(或等值外币),6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10000美元(或等值外币),1年内累计不得超过20000美元(或等值外币)。
    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的等值外币。
    第十八条 持卡人的所有交易均记入其发展国际卡账户。
    第十九条 持卡人使用国际卡需交纳年费、各项手续费和工本费等(具体见附表),由发卡机构自动从持卡人发展国际卡账户中扣收。发卡银行制定和修改费用项目与标准时,将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持卡人偿还透支款项可选择主动还款或由发卡机构自动扣款。还款顺序为先还上期,再还本期,本期还款的顺序为利息、费用、取现(转账)和消费等。持卡人若选择以自动转账方式还款,发卡机构有权直接从持卡人指定的账户中扣款并转入其发展国际卡账户,用于偿还持卡人的欠款。持卡人采取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时,还款金额不得低于月结欠款金额的10%。
    个人卡欠款,持卡人可用外币现钞和外汇存款偿还,也可以按照经常项目可兑换的要求,用人民币购汇还款,购汇额不得超过已形成的外币透支额。但如持卡人用卡发生的交易为国家法律所禁止,则发卡机构将不为持卡人办理购汇手续。
    发卡机构对国际卡账户内的溢缴卡款(指持卡人存放在国际卡内的资金或还款时多缴的资金)不支付利息。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应在发卡机构要求的到期还款日之前还款,持卡人消费透支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可为50天,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全部偿还透支款的,无须支付消费透支交易的透支利息。
    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机构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从透支记账日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如持卡人还款未到达发卡机构要求的最低还款额时,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利息外,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还须按月支付5%的滞纳金,最低1美元(或10港币)。
    持卡人支取现金发生的透支(包括非消费转账),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按上述利率支付取现金额的透支利息。
    上述所有计付利息的透支额均按月计收复利。
    第二十二条 当持卡人未按时偿清其发展国际卡的欠款时,发卡机构有权随时扣划持卡人的存款以清偿其欠款,直至清偿全部欠款并注销该账户。
    第二十三条 凡使用密码等电子信息或国际卡背面的卡片验证码进行的各类交易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登记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持卡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在安全的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INTERNET)上使用国际卡,否则持卡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必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持卡人遗失密码,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书面申请或通过发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申请更换密码。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申请销户时应将发展国际卡交还发卡机构;发卡机构受理持卡人销户申请45天后方可为持卡人办理正式销户手续。持卡人自申请销户之日起45天内继续承担该信用账户所发生的一切交易。未经发卡机构同意,持卡人质押于发卡机构的存款在申请销户45天内不得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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