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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发展银行发展信用卡(双币种)章程

  • 作者:深圳发展银行  来源:深圳发展银行  日期:2008-6-4 15:3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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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需求和业务发展的需要,根据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并结合深圳发展银行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深圳发展银行发展信用卡(双币种,以下简称“双币卡”)是深圳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并可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使用,以人民币或某一指定外币分别结算的贷记卡。

    第三条 发卡机构网点、持卡人、特约商户及其他相关人员办理双币卡业务时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双币卡的功能、用途及使用范围

    第四条 双币卡是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消费信用等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五条 双币卡可在全球VISA/Master国际信用卡组织、中国银联及发卡机构指定的特约商店购物消费,并可在全球贴有VISA/Master和中国银联标识的ATM及VISA/Master国际信用卡组织和中国银联指定的取现点提取现金。

    第六条 双币卡卡面分别印有发卡机构标识、“银联”标识、VISA或MasterCard国际信用卡组织标志,如为联名卡,则还将印有其他联名企业的标识。

    第三章 发行对象、申领条件及申领手续

    第七条 双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商务卡和个人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白金卡、金卡和普通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或复合卡;按是否带照片分为彩照卡和非彩照卡;按发卡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及美元双币卡和人民币及港币双币卡。

    第八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了基本存款账户,有稳定外汇来源,能够合法支配其外汇账户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授权的其他经济组织等,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等资料向发卡机构申请商务卡。同一单位可申请若干张商务卡,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或注销,申领单位承担商务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资信良好且具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的中国居民、常住国内的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等资料申领个人主卡,亦可为其配偶、亲属等指定人士申领若干张附属卡,主卡持卡人有权要求注销其附属卡。

    第九条 单位或个人申领双币卡,均应按规定填写申请表,且确认履行深圳发展银行双币卡领用合约,并按发卡机构的要求提供真实、正确、完整的资料。是否予以发卡、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方式、确定发卡种类及批准给申请人的信用额度等,由发卡机构决定。

    第十条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应另行签订相应的合约。担保责任为持卡人因使用双币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透支的本息、超限费、滞纳金及透支追索费用等)。所有担保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持卡人领取双币卡和密码后,应立即在发卡机构网点的ATM上或其他发卡机构提供的方式修改初始密码,在双币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双币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负责。

    第十二条 双币卡有效期最长为5年,逾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双币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发卡机构自动为持卡人办理到期换卡。卡片有效期到期而不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双币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双币卡交回发卡机构,并全额清偿透支本息及有关费用后再办理销户手续。发卡机构对已收取的年费不予退还。

     

    第四章  双币卡的账户及交易管理

    第十三条 持卡人在银行网点、自动柜员机(ATM)、特约商户(POS)、互联网等场所和机具上使用双币卡,应遵守监管部门、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清算组织等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双币卡只限申请表中填列的申领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否则,因此而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五条 发卡机构核定信用额度的标准为:月透支余额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商务卡不得超过发卡机构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考的单位,其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

    第十六条 商务卡人民币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商务卡账户。商务卡外币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在境内不得提取外币现金或人民币现金,并不得在商务卡账户中存放外币资金。
    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商务卡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

    第十七条 个人卡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含外币现钞)存入或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单位款项不能转入个人卡账户。双币卡外币账户的使用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个人卡持卡人使用信用额度在境内ATM取现,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在境外取现当日累计金额不得超过1000美元(含等值外币),每卡每日最多可取现3次,当月累计金额不得超过5000美元(含等值外币),6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10000美元(含等值外币)。
    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

    第十八条 双币卡持卡人在VISA/MasterCard国际信用卡组织指定的ATM支取外币现钞或在VISA/MasterCard国际信用卡组织的商户消费或会员行取现时,均记入其外币账户;持卡人在中国银联和发卡机构营业网点、ATM等处支取现钞或在中国银联的特约商户消费时,均记入其人民币账户。

    第十九条 持卡人使用双币卡需交纳年费、各项手续费和工本费等,具体见附表,上述费用由发卡机构自动从持卡人账户扣收。发卡银行制定和修改费用项目与标准时,将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持卡人偿还透支款项可选择主动还款或由发卡机构自动扣款。还款顺序依次为:透支利息、滞纳金、费用、往期未清偿透支本金、当期透支本金。持卡人若选择以自动转账方式还款,发卡机构有权直接从持卡人指定的账户中扣款并转入其双币卡账户,用于偿还持卡人的欠款。持卡人采取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时,首期还款金额不得低于月结欠款金额的10%。
    个人卡外币欠款,持卡人可用外币现钞和外汇存款偿还,也可以按照经常项目可兑换的要求,用人民币资金购汇还款,购汇额不得超过已形成的外币透支额。但如持卡人用卡发生的交易为国家法律所禁止,则发卡机构将不为持卡人办理购汇手续。
    发卡机构对信用卡账户内的溢缴卡款(指持卡人存放在信用卡内的资金或还款时多缴的资金)不支付利息。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应在发卡机构要求的到期还款日之前还款,持卡人消费透支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60天,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全部偿还透支款的,无须支付消费透支交易的透支利息。
    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机构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从透支记账日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如持卡人还款未达到发卡机构要求的最低还款额或超过信用额度使用时,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利息外,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或超过信用额度部分,还须按月支付5%的滞纳金和超限费,最低10元人民币/1美元/10港币。
    持卡人支取现金发生的透支(包括非消费转账),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按上述利率自记账日开始支付取现金额的透支利息。
    上述所有计付利息的透支额均按月计收复利。

    第二十二条 当持卡人未按时偿清其双币卡的欠款时,发卡机构有权随时扣划持卡人的存款以清偿其欠款,直至清偿全部欠款并注销该账户。

    第二十三条 发卡机构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登记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持卡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在安全的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INTERNET)上使用信用卡,否则持卡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必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持卡人同一天密码连续三次错误后,发卡机构将对双币卡进行锁定,所有交易将被冻结,持卡人必须以发卡机构认可的方式申请解冻。持卡人遗忘密码,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书面申请或通过发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申请更换密码。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申请销户时应将双币卡交还发卡机构;发卡机构自受理持卡人销户申请之日起45日内为持卡人办理正式销户手续。持卡人自申请销户之日起45日内继续对该信用账户未达账款及其所产生的利息和费用承担还款责任。持卡人未全额清偿双币卡账户透支本息及相关费用的,发卡机构不受理其销户申请。未经发卡机构同意,持卡人质押于发卡机构的存款在申请销户45天内不得支取。

     

    第五章  双币卡发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发卡机构的权利:
    (一)发卡机构有权索取申请人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有权核定并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的变化对其双币卡的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对未通过发卡机构审批的申请人申请资料不予退回。
    (二)发卡机构有权将主卡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银行信用记录提供给具有从事信用征信及评级业务资格的征信机构,并有权向相关征信机构查询主卡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个人信用信息;征信机构如将上述持卡人记录和信息提供给第三方并对持卡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发卡机构有权追究征信机构相应责任。
    (三)发卡机构有权要求芯片卡(IC卡)持卡人遵守国家监管部门及发卡机构相关规定。
    (四)发卡机构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不侵犯持卡人合法权益的条件下,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将持卡人的有关资料用于相关的业务合作项目及提供给合作方。
    (五)对于违反本章程规定的持卡人,或者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联、国际信用卡组织等单位以及具有从事信用征信及评级业务资格的征信机构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在不预先通知的情况下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追回欠款,并可授权有关银行和特约商户收回其所持有的双币卡。
    (六)对不按规定还款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通过合法渠道催收,并有权处置持卡人申办双币卡时的质物以归还其欠款,也可向持卡人的担保人进行合法的催收和追索,并停止持卡人双币卡之使用。
    (七)发卡机构有权对伪造或使用伪造双币卡、盗用双币卡、冒领冒用双币卡进行诈骗以及利用双币卡在互联网上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人,或对进行其他违反发卡机构章程有关条款的行为而给发卡机构造成损失的行为人进行起诉,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发卡机构有权按规定对持卡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并计入其账户。
    (九)发卡机构有权根据业务的需要增加或减少双币卡的使用功能,而无须另行通知持卡人。
    (十)双币卡属发卡机构所有,发卡机构保留收回卡片或不发卡给客户的权利;发卡机构有权随时因发卡机构认为正当的理由暂时停止持卡人使用双币卡、将该持卡人列入止付名单并追回全部欠款。
    (十一)发卡机构有权选择外包制卡商,有权遵照监管部门的规定或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外包制卡商开展日常性监督和常规性稽核,并保留中止合作协议及变更外包制卡商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发卡机构的义务:
    (一) 发卡机构必须向持卡人提供有关双币卡的使用说明、领用合约、收费标准等资料。
    (二)发卡机构每月定期向持卡人寄发对账单或通过其他方式寄发电子账单,并列明持卡人账户的本月月结欠款(或存款)、交易金额、最低还款额和到期还款日等。但若上一交易周期内持卡人账户没有任何交易或费用发生、无透支未还或发卡机构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时,则发卡机构可不向持卡人提供该账户对账单。
    (三)发卡机构必须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投诉和24小时卡挂失的服务电话,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的要求应当在30天以内给予答复。
    (四)发卡机构应对持卡人的资料予以保密,但在对持卡人进行催收和追索等事务时,发卡机构可将持卡人的有关资料提供给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六章 双币卡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有权享有发卡机构对双币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其服务质量,并对不符合质量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持卡人有权知悉双币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标准、利率标准等。
    (三)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索取对账单。
    (四)持卡人有权要求对不符的当期账务进行查对。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的义务:
    (一)持卡人在申请双币卡时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真实、正确、完整的有效资料。若发卡机构认为需要,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及其他有关资料。在使用双币卡过程中,如持卡人通讯地址、工作单位、电话号码或收入等资料有变更,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二)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双币卡密码,凡因密码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三)持卡人的双币卡遗失或被窃,持卡人应立即通过电话或到就近的发卡机构营业网点办理挂失。电话挂失或书面挂失手续办妥后,发卡机构将向持卡人进行办妥挂失手续的时间确认,自发卡机构与持卡人确认的时间开始所发生的损失由发卡机构承担。
    (四)持卡人应遵守发卡机构的双币卡还款规定,其与特约商户发生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机构款项。特约商户受理双币卡应遵守发卡机构、收单银行、中国银联及国际信用卡组织等有关规定,如持卡人的双币卡单据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的,持卡人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及其他相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深圳发展银行制订、解释,并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修改本章程的权利。本章程修改或双币卡收费项目、标准及利率等发生调整,一经公布即为有效,无须另行通知。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国家监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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