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刷卡 >> 银行卡综览 >> 广发信用卡 >> 广发卡客户协议第十条:欠款催收及抵欠
1. 如客户因未按时缴付欠款产生延滞,或未能于银行指定的日期内清还所有欠款,或有欺诈、恶意透支等不良行为,银行有权据情况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司法手段的必要措施进行敦促或催收。
2. 银行有权授权或委托有关法律事务机构追讨欠款;有权向社会或有关方面公布具有上述不良行为、且情况严重的客户名单。
3. 银行有权以客户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及其它账户中的任何资金清偿其广发卡欠款。如这些账户币种与欠款的广发卡账户币种不一致,以折抵欠款当天广东发展银行公布的汇率、或通过美元套算的间接汇率折算。银行亦有权以客户在银行的其它抵押物、质押物清偿其广发卡欠款。
4. 银行采取上述措施不需事先通知客户,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费、律师费等由客户承担。
第十一条:广发卡注销
1. 注销广发卡须提前三十天申请。客户申请注销时必须清偿所有欠款;如客户与商户间以定期扣款形式进行交易,商户据此从广发卡中定期扣收费用的,申请注销前必须先与商户终止通过广发卡定期扣款的协议,否则,银行有权向客户追偿广发卡注销后产生的款项。
2. 如客户已清偿所有欠款,注销将在申请之日起第三十一天生效。注销生效后,客户可提取保证金及备用金余额。
3. 注销生效后,客户应及时提取保证金及备用金,办理清账手续。客户授权银行,如注销生效后第六个月广发卡项下仍有备用金余额,银行从注销后第六个月起收取账户管理费,直至广发卡备用金余额为零。账户管理费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收取。
第十二条:其它
1. 客户办理注销、更换、更新卡或卡类转换后,原广发卡已过有效期的,银行一律不收回,由客户将卡片从中间剪成两半破坏磁条后自行销毁;未过有效期的,由客户将卡片从中间剪成两半破坏磁条后,寄回本行“广州邮政598信箱”。由于客户没有正确销毁卡片而导致卡片被盗用、被冒用等损失由客户承担。
2. 客户应按银行规定缴交年费。首期年费在新卡启用当天产生,从客户账户扣收且不予退还。广发卡有效期内,每年的年费亦将定期从客户账户自动扣收。
3. 客户如需委托他人代办业务,须出具委托授权书,注明具体的委托事项和权限,由受托人携带客户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和该委托授权书办理。客户在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须与预留的签名式样一致。银行保留要求部分业务必须由客户本人办理的权利。
4. 银行向主卡客户发出有关通知,视同已同时通知附属卡客户。主卡客户有义务知会其附属卡持卡人。
5. 客户向银行提供的亲属及联络人无需为客户的广发卡账户欠款承担偿还责任,除非该亲属及联络人同时为同一信用卡账户下的持卡人或保证人。
6. 对因交易习惯或交易特殊性质,勿须或无法进行签名,如邮购、网上购物和未及时列入账单的酒店消费等,客户不得以单据上无签名或无交易单据为由拒绝付款。
第十三条:本协议的效力
1. 本协议自客户或其代理人签署并交还银行之日起成立并生效,协议双方即因此受本协议各项条款约束。签署包括客户或其代理人在申请文件、领卡确认文件或其它援引本协议内容的文件上的签署。
2. 银行某些品种的信用卡、优惠计划和服务受各自特定条款的约束,这些条款若与本协议条款有任何抵触,以该特定条款为准。
3. 《广发卡费率表》作为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同等效力,《广发卡费率表》将列明各种收费标准,以银行最新公布的为准。
4. 根据国家政策要求或银行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等需要,银行有权对本协议及附件作出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对利率、年费、手续费、免息还款期限等的调整。修改后的内容如对客户加重责任或增加新的义务和责任,银行将事先于新内容生效前至少三十日公布,客户如不能接受修改后的协议内容,可以申请注销卡片。
5. 本协议解释权属于广东发展银行。
6.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有关法规、规章和行政管理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约束,未尽事宜依据行业惯例和广东发展银行业务规定办理。有关本协议的一切争议由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7. 客户确认已全部阅读并了解本协议所有内容,未明了之处已向银行要求解释并已得到满意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