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刷卡 >> 银行卡综览 >> 中信信用卡 >> 中信银行中信信用卡章程(新版)第五章 计息办法、收费规定和业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中信信用卡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收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发卡机构对中信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不计付利息。
第二十五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如下优惠条件:
免息还款期待遇。从发卡机构记账日至发卡机构规定的到期还款日间为免息还款期。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所使用全部款项,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
最低还款额待遇。持卡人也可按照发卡机构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
中信信用卡的具体的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比例在《中信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约定。
第二十六条持卡人未全额还款,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透支款自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到账日的透支利息。持卡人支取现金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自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到账日的透支利息。持卡人未还最低还款额时,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还应按月支付一定比例的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持卡人超过信用额度使用时,对超过信用额度部分,应按月支付一定比例的超限费且不享受最低还款额待遇。
第二十八条若中信信用卡遗失、被窃 或被他人占有,持卡人应到发卡机构及时办理书面挂失或通过发卡机构客户服务热线办理挂失。发卡机构应在计算机系统中对挂失协助防范。书面挂失及电话挂失经发卡机构确认后即为正式挂失,正式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恶意串通或有其他不诚实的行为,或者不配合发卡机构调查情况时,由持卡人承担所有损失,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九条中信信用卡损坏时,持卡人应到发卡机构或按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办理换卡手续。
第六章 发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发卡机构的权利:
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向有关方面咨询、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有关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有权核定和随时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
发卡机构有权对持卡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并记入其信用卡账户,详细收费项目及标准根据相关法规制定并执行,并在《中信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约定。
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透支款等款项的,发卡机构有权催收、依法追索并停止持卡人卡片之使用。
对不遵守有关法规、《中信银行信用卡章程》等规定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停止持卡人卡片之使用而不必预先通知,并可按行业规定,由有关单位或人员收回其信用卡。
中信信用卡属于发卡机构所有,发卡机构保留收回或不发卡给客户的权利;发卡机构有权随时因发卡机构认为正当的理由,暂时停止、取消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或调降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并有权追回全部欠款。
对不按规定还款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通过合法途径催收并收取一定的催收费用,并有权处置持卡人申请办理中信信用卡时提供的担保物以归还其欠款,也可向持卡人的担保人进行合法的催收和追索。
对由于持卡人违背本章程有关条款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发卡机构有权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发卡机构的义务:
向持卡人提供有关中信信用卡的资料,包括章程、使用说明、收费标准及计息方法等。
向持卡人提供每天24小时的咨询、查询、挂失、投诉等服务; 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查询和改正要求给予答复和处理。
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服务;但若自上次提供对账单后,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余额未发生变化或发卡机构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时,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当月对账单。
发卡机构应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进行保密。但发卡机构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工作时,可将持卡人的有关资料提供给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七章 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持卡人的权利:
持卡人享有发卡机构对中信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质量的服务进行投诉。
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中信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索取最近3个月的对账单。
持卡人有权在账单日起60天内要求对不符的账务进行查对。对其账务有疑义,可向发卡机构申请调阅签购单的服务,若商户所提供的签购单真实、有效,商户调单费由持卡人承担。
持卡人不再承担相应账户挂失生效后因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三条持卡人的义务:
申请人应按发卡机构的规定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若申请人选择提供担保的方式申办信用卡,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及其他有关资料。
持卡人和担保人的通讯地址、电话号码、住址、职业、收入、身份证号码等发生变更,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卡片、密码。凡使用持卡人的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同持卡人本人行为。若因卡片、密码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持卡人应按照发卡机构合约的规定,按时偿还应付款项;不得以与商户纠纷或与其它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机构款项。如中信信用卡的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真实存在且金额无误,持卡人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持卡人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查询,若在账单日60天内持卡人未向发卡机构提出异议,则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
无论信用卡处于何种状态,持卡人应承担司法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所造成全部的损失。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政策执行。持卡人在用卡过程中涉及境外机构的,有关争议处理按照信用卡组织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发卡机构制定和解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施行,《中信实业银行中信信用卡章程》和《中信实业银行中信双币种卡章程》同时作废 ;发卡机构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修改本章程的权利。本章程的修改或中信信用卡利率、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等发生调整,发卡机构报经相关管理机构核准并公布后即为生效,无须另行通知。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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