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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生信用卡章程

  • 作者:民生银行  来源:民生银行  日期:2008-1-8 14: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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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向社会各界提供更好的信用支付工具,促进我国传统货币向电子货币的转化,依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民生信用卡是由中国民生银行(下称本行)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并可循环使用其信用额度,以人民币或其它特定外币结算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三条 民生信用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商务卡;按结算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人民币及特定外币双币种卡;按信息载体材料不同分为磁条卡和芯片(IC)卡;按信用等级及客户群体不同分为普通卡、银卡、金卡、白金卡和钻石卡。

    第四条 本行、持卡人和担保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民生信用卡的功能及使用范围

    第五条 民生信用卡具有信用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基本功能,持卡人可按其所持卡的不同等级享有相应的增值服务。

    第六条 民生信用卡可在带有“银联”、“VISA”、“MasterCard”标志的信用卡受理点和本行指定的网点及特约商户使用。

    第三章 民生信用卡的申领条件

    第七条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信誉良好的个人,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文件向本行申领民生信用卡个人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可为其他自然人申领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完全清偿责任。附属卡持卡人对主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八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法人授权的经济组织等,可凭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向本行申领民生信用卡商务卡。申请单位可申领若干张商务卡,其持卡人资格由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或撤销。

    第四章 民生信用卡的申领手续

    第九条 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申请表,同意本行向有关方面查询、确认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与本行签订领用合约。

    第十条 本行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放信用卡,并确定信用额度。

    第十一条 若本行认为必要,可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或交存一定数量的保证金。

    第十二条 民生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限最长为三年。持卡人若在卡片到期后不愿换领新卡,应在卡片到期之日前一个月以书面或本行认可的其它方式通知本行。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的过期失效而改变。

    第五章 民生信用卡的账户及交易管理

    第十三条 民生信用卡只限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借或以其它方式交由他人使用。否则,本行有权收回信用卡,一切风险损失由合法持卡人承担。

    第十四条 民生信用卡账户只能用于合法交易,个人卡账户存入的资金应是持卡人的合法收入。个人卡人民币账户的资金以现金或转账存入。个人卡外币账户的资金以持卡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入或从其外汇账户(含外钞账户)转账存入。人民币账户及外币账户的使用均按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商务卡人民币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商务卡外币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外币账户的开立与使用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外汇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本行在严格控制业务风险的前提下,依据银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申请人的资信条件,授予不同等级的信用额度,并根据持卡人的用卡情况和资信状况的变化,对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 持卡人在境内中国银联和本行特约商户消费或在指定网点存取人民币现金,均记入人民币账户。在境内通过其外币账户进行的消费及在本行指定网点存取外币现钞、在境外消费和取现,均记入外币账户。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在境外消费和取现时,依照银行卡国际组织及收单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在境外消费或取现形成贷款,可以用自有外汇偿还,或在国家法规许可的交易范围内,使用人民币购汇偿还。

    第十九条 持卡人缴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对账单中所列明的全部应还款项时,还款的顺序依次为费用(年费、超限费、滞纳金等)、利息、预借现金款、消费透支款

    第二十条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以持卡人签字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应在本行认可安全技术的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INTERNET)上使用信用卡。否则,持卡人对在互联网上用卡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但属发卡行责任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申请销户时应将卡片交还本行。办理销户手续后,持卡人仍需承担销户之前所发生的未清偿债务。

    第六章 民生信用卡的计息办法和收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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