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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兴业银行信用卡章程

  • 作者:兴业银行  来源:兴业银行  日期:2008-7-3 9:2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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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九条 本信用卡账户只能用于合法交易,本信用卡只限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让或转借,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条 对于人民币及特定外币双币种卡,持卡人在境内中国银联或本行特约商户消费,或在人民币项下、在指定网点或自助机具存取现金、转账,均记入人民币账户;在境内通过其外币账户进行的消费及在外币项下、在本行指定网点存取现钞、转账,在境外 VISA 或 MasterCard 等国际组织指定的自助机具支取外币现钞或会员行取现,在 VISA 或 MasterCard 等国际组织的境外商户消费均记入外币账户。其他交易情形,根据实际交易情况按照中国银联和 / 或 VISA 和 / 或 MasterCard 等组织有关规定确定记账账户。
    第二十一条 个人卡人民币账户的资金以其个人持有的人民币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个人卡外币账户资金可以其个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入或从其外汇账户(含外钞账户)转账存入。外币账户的转账及存款均按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办理。除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范围和区域外,个人卡原则上不得在境内办理外币计价结算。
    第二十二条 单位卡人民币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销户时单位卡账户的资金转回其基本存款账户。单位卡外币账户在境内不得提取外币现金或人民币现金,单位卡持卡人不得在单位卡外币账户中存放外币资金,偿还单位卡外币账户的欠款可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其外汇账户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境内外汇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开立;(二)其外汇账户收支范围内具有相应的支付内容。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因使用本信用卡消费或透支取现而形成的外币账户欠款,可根据本行提供的其信用卡外币账户项下交易账单,按照经常项目下可兑换的要求,用外币现钞或外汇存款偿还或用人民币资金购汇偿还,但如持卡人使用本信用卡所发生的交易为国家法律所禁止,则本行不为持卡人办理购汇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信用卡在境内的每日最高累计透支取现金额、在境外的每月及每日累计提现金额、境外交易金额、个人卡及单位卡月透支最高余额、单笔透支最高发生额均按银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且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交易和行为。
    第二十五条 个人卡主卡和附属卡持卡人共用同一信用额度,主卡可在信用额度内设定附属卡的使用限额。持卡单位名下的所有卡片信用额度总和不得超过单位卡的总信用额度。同一张信用卡中的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共用同一信用额度。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持卡单位)还款顺序为利息、费用(年费、超限费、滞纳金等)、透支取现款、分期付款应付款项、透支消费款。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在境内消费、取现及使用其它自助服务时,须遵守本行、中国银联和收单机构的有关规定;在境外消费或取现时,须遵守中国银联和 / 或 VISA 和 / 或 MasterCard 等组织及收单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可以使用密码和 / 或签字确认交易的有效性。凡凭本行和持卡人都认可的密码进行的交易,本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凭据,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未凭密码进行的交易,若有经持卡人签名(含电子签名)的交易凭证、电子交易记录均可作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应在本行认可安全技术的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 INTERNET )上使用本信用卡,并须遵守本行关于网上使用本信用卡的有关规定,否则持卡人(持卡单位)必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境内特约商户在受理本信用卡时,还应遵守收单机构及中国银联的有关规定。本行无须对任何特约商户拒绝接受本信用卡的使用而负任何责任,亦不会就特约商户提供的货品、服务负任何责任。持卡人对特约商户的任何投诉均应由持卡人与特约商户自行解决,且持卡人不可将向特约商户的任何索偿用作抵销所欠本行的债务或转向本行索偿。

    第五章 计息办法及收费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信用卡透支按月结算,按月计收复利,透支利率根据银行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本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不计付利息。
    第三十二条 持卡人非现金交易可享有免息还款期待遇:从本行记账日至本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所使用全部款项,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免息还款期最长为 50 天。个人卡持卡人部分交易(具体可享有最低还款额待遇的交易在各信用卡卡种的《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约定)还可享有最低还款额待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全部信用卡应还款项有困难的,可按照本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
    第三十三条 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还款方式或超过本行批准的信用额度使用本信用卡时,不再享有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持卡人透支取现不享有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支付手续费及现金交易额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
    第三十四条 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最低还款额,本行除计收透支利息外,还将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一定比例计收滞纳金;持卡人超过本行批准的信用额度使用本信用卡时,还应按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一定比例支付超限费。

    第六章 本行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本行的权利 :(一)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向任何有关方面了解申请人的有关资料,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有权核给和随时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及透支取现比例。(二)在持卡人超过本行核准额度使用本信用卡或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欠款及其他本行认为有必要的情形下,本行有催收、依法追偿并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本行追偿欠款的途径有: 1 、扣减持卡人保证金,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物; 2 、向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 3 、通过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进行追偿; 4 、其他法律允许的方式。 (三)本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本行,本行有不发本信用卡给申请人和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本信用卡的权利;本行有权随时因本行认为正当理由,暂时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或调降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及透支取现比例,或将该信用卡列入止付名单。对不遵守本章程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法律法规的持卡人,本行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四)对虚假挂失、使用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及持卡人其他违背有关规章制度的行为,本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及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五)依据有关规定,本行有权对持卡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并计入其账户,详细收费项目和标准在各信用卡卡种的《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约定。(六)有权要求芯片( IC )信用卡持卡人遵守银行监管部门和本行关于此卡的相关规定。(七)持卡人选择自动转账还款方式,本行有权从其指定存款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于归还其信用卡账户欠款。(八)本行有权拒绝处理或支付可能属违法的信用卡交易。
    第三十六条 本行的义务 :(一)向申请人提供有关本信用卡的使用说明资料,包括合约、使用说明、收费标准及计息方法等。(二)受理持卡人(持卡单位)对本行服务质量的投诉;对持卡人(持卡单位)提出的业务咨询、账务查询、挂失等申请,给与及时答复和处理;及时答复持卡人的交易查证和账务改正要求。(三)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服务;但若自上一份对账单后,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或本行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四)本行对持卡人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行在进行催收和追索欠款等工作时,也可将持卡人的有关资料提供给相关单位和人员。(五)因供电、通讯等不可抗力以及第三人原因导致持卡人用卡失败,本行有义务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任何经济、法律责任。

    第七章 持卡人(持卡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持卡人(持卡单位)的权利:(一)持卡人(持卡单位)享有本行对本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质量的服务进行投诉。(二)持卡人(持卡单位)有权知悉本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三)持卡人(持卡单位)有权向本行索取最近 3 个月的对账单。(四)持卡人(持卡单位)有权要求对不符账务内容进行查询和改正。(五)持卡人(持卡单位)对其账务有疑义,可向本行申请调阅签购单的服务,若经多方查证,交易确是持卡人所为,则调阅签购单的手续费及查证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鉴定及其他额外费用由持卡人(持卡单位)承担。
    第三十八条 持卡人(持卡单位)的义务:(一)申请时应向本行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资料。(二)持卡人(持卡单位)或保证人的信息如有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工作单位变动,通讯地址变动,电话、电邮等联系方式变更,有效身份证件类型、号码变更等,持卡单位注册信息变更,银行账户信息变更等,都应当及时与本行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本行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和法律责任。(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信用卡密码,不应将密码透露给他人,凡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持卡单位)承担。(四)持卡人(持卡单位)应按照与本行合约的规定,按时偿还欠款,包括但不限于透支款、分期付款应还款、利息、年费、超限费、滞纳金等;不得以与商户或其他第三方发生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如遇信用卡的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持卡人(持卡单位)应按实际欠款金额支付款项及相关费用。(五)持卡人(持卡单位)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查询,若在到期还款日前持卡人(持卡单位)未向本行就账单交易提出异议,则本行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并愿意偿还账单所示欠款。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银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其它有关政策法规执行。持卡人用卡交易、账务处理过程中的有关争议处理应按照中国银联或 VISA 或 MasterCard 等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兴业银行制定和解释,根据银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并公示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行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修改本章程的权利,当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更时,或本行经营需要时,本行将对本章程作出修改,或调整信用卡利率、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上述变更根据银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一经公布即为生效,无须另行通知。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四十二条 原《兴业银行信用卡章程》自本章程公布时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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